2008年8月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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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用了奥运标志也构成侵权?
法官:这个广告的潜在商业目的很明显
李良军 张黎明/文 配图:毕传国

  金华某广告公司未经国际奥委会授权许可在公益广告上使用了奥运图案,结果被工商局处罚了。广告公司想不通:难道公益广告也会侵权?于是,把工商局告上了法庭。日前,金华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广告公司要求撤销工商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今年1月,金华某广告公司未经国际奥委会及北京奥组委授权,在金华市区人民东路“金华电大”公交车停靠站候车亭广告牌上喷涂带有奥运会会徽标记的内容,落款为该公司名称,同时还刷写了公司地址和咨询电话。相连的右边广告牌内容为“巴士广告,助客户成功,促自己成长”等。
  2月27日,金华市工商局婺城分局的执法人员发现了这一情况。工商部门认为,“奥运”、“第29届北京奥运会会徽图案”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该广告公司未经许可就将奥运标志使用在广告上,与自己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在一起,并且与宣传自己企业的商业广告排列在一起,客观上可能使群众认为该广告公司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应当认为其具有潜在的商业目的。
  于是,婺城工商分局于4月1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万元。该公司不服,于4月7日向婺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广告公司诉称,出于宣传和支持奥运的原因,该公司将闲置的两幅广告版面喷涂成“为祖国争光,为奥运添彩”“和谐发展迎奥运,文明礼仪伴我行”内容及奥运标志组图的公益性宣传画面,目的是为了宣传奥运,工商部门以侵权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书。但是,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该广告公司不服这一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2008北京奥运会确实值得宣传,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如果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非商业目的,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本案从表面上看,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是为奥运作公益宣传,但在广告下方却标明了企业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相邻广告载明了企业经营服务内容及商业信息,其潜在商业目的很明显。因此,这样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